一、检验结果
序号 |
标准要求 |
检验结果 |
符合性判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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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在车辆正常使用状态下,即使受到振动,仍应保持本标准所要求的特性。 |
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在车辆正常使用状态下,即使受到振动,仍保持本标准所要求的特性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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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远光灯、近光灯、前雾灯的安装,必须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。 |
远光灯、近光灯、前雾灯的安装,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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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所有光信号装置包括安装在车侧的,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。此外,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,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,而所有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与之平行。每个方向上允差为±3° |
所有光信号装置包括安装在车侧的,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。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,其基准轴线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,而所有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与之平行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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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如无专门说明,成对配置的灯具 |
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,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 |
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,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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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,相互对称 |
相对于纵向对称平面,相互对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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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|
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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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|
具有相同的配光性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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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如无专门说明,在灯具工作期间,光学系统特性(例如发光强度、颜色、视表面等)不应改变。 |
在灯具工作期间,光学系统特性未改变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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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如无专门说明,只有转向信号灯,危险警告信号,紧急制动信号是闪烁的;在长度小于 |
只有转向信号灯,危险警告信号,是闪烁的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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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任何灯具的配光特性因下列条件而出现变化,是允许的,只要这些变化符合相关灯具的技术要求:①相对环境光②因启动其他灯具而造成的③正在被用于提供其他照明功能 |
配光特性未出现变化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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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对于车辆的所有灯具,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,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(倒车灯除外),车辆内部灯除外。 |
对于车辆的所有灯具,从车前观察不到红光,从车后观察不到白光(倒车灯除外),车辆内部灯除外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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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要求 |
检验结果 |
符合性判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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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、后位灯、示廓灯(若安装)、侧标志灯(若安装)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。但当前位灯、后位灯、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(复合或混合)以及允许侧标志灯闪烁时,则上述情况不适用。 |
电路连接保证前位灯、后位灯、示廓灯、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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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|
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、后位灯、示廓灯(若安装)、侧标志灯(若安装)和牌照灯打开时,远光灯、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。然而,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警告信号时,则上述情况不适用(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,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)。 |
电路连接保证前位灯、后位灯、示廓灯、侧标志灯和牌照灯打开时,远光灯、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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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可藏照明灯 |
除了远光灯、近光灯和前雾灯在不使用时可以隐藏外,其他灯具禁止隐藏。 |
无隐藏灯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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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使用中的可藏照明灯的控制装置出现故障时,灯具必须仍处于使用位置,或者不使用工具即可移到使用位置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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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一个控制开关,即可将可藏照明灯移至使用位置并打开,也可以不打开,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组合时,上述控制开关只要求打开近光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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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到达使用位置之前,驾驶座旁的控制开关应不可能停止已打开灯的移动。若在移动过程中会引起对其他使用道路者的炫目,则应在到达使用位置时才打开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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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藏装置在-30~+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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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除回复反射器外,所有的灯具(包括已有通过型式检验的灯具),在装有本身的灯泡之后,均应能正常工作。 |
除回复反射器外,所有的灯具在装有本身的灯泡之后,均能正常工作。 |
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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